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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设涉台特别审判庭 高法解释助推两岸司法互助

2011年01月18日 10:36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两岸交往中一系列影响两岸民生的问题,都需要以务实和理性的态度多角度来构建两岸纠纷解决的法律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从实体上和程序上对两岸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明确了诉讼双方的法律地位、纠纷解决的程序,从而进一步完善了两岸民商纠纷的解决机制,务实地推进了两岸民商司法互助 

 

  2011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将采取有力措施,督促指导有关法院推广设立涉台案件审判庭。此前最高法院已在江苏、天津、福建、广东等台商比较集中的地方设立专门的涉台案件审判庭或合议庭,并尝试选择由长期在大陆生活的台湾居民担任陪审员。同时在去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其核心是解决各类涉台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从实体和程序上明确两岸民商事案件纠纷解决机制,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两岸民商规范进行诉讼。《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的颁布明确了涉台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则,当事人可以选择台湾地区民商事规则,明确承认了台湾地区民商事法律地位,这对于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切实维护两岸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赋予民诉当事人同等法律地位

  新规定务实而理性地赋予了两岸民商事案件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同等地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台湾地区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参与民事诉讼,与大陆当事人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根据大陆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外国人在诉讼中也享有同中国公民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而台湾同胞作为中国特殊地域的居民,在诉讼中当然具有与大陆当事人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充分体现了两岸搁置争议,共谋两岸民生福祉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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