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网站29日印发《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有关通知如下:
卫医政发〔2010〕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各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商务局:
为加强和增进两岸间的经济合作,落实《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卫生部和商务部共同制定了《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目前,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医院限定在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广东省和海南省。
卫生部 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 责任编辑:张晓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