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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2010年12月30日 08:33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卫生部网站29日印发《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有关通知如下:

  卫医政发〔2010〕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各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商务局:

  为加强和增进两岸间的经济合作,落实《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卫生部和商务部共同制定了《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目前,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医院限定在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广东省和海南省。

  卫生部 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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