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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医院的管理办法发布

2010年12月30日 08:04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卫生部、商务部29日发布《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和《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

  目前,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限定在上海市、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和重庆市。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医院限定在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广东省和海南省。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加强和增进两岸间的经济合作,卫生部和商务部共同制定了上述两个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暂行办法明确,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台湾服务提供者依法经内地(大陆)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内地(大陆)设立独资医院。内地(大陆)对港澳台独资医院坚持逐步开放、风险可控的原则,依法保护患者和香港、澳门、台湾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

  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在内地(大陆)设立港澳独资医院、台资独资医院,可自主选择经营性质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港澳独资医院、台资独资医院的设置与发展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立的港澳独资医院、台资独资医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必须是独立的法人;三级医院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二级医院投资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符合二级以上医院基本标准。在老、少、边、穷地区设置的港澳独资医院、台资独资医院,投资总额要求可以适当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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