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证券及期货监督管理、保险业监督管理三个合作谅解备忘录先后签署;
2010年9月12日,《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正式生效,此前签署的一系列有关金融合作的协议,被纳入这一框架协议的早期收获条款之中。
一系列法律动作标志着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已经进入实质性阶段。
“在两岸金融合作深入推进的背景下,认真研究两岸金融合作司法保障的领域、理念、途径等问题,无疑是两岸司法界共同面对的重要课题。”在近日召开的“海峡两岸金融法制建设研讨会”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说,金融司法的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金融发展的水平,司法机构在两岸金融合作背景下所表现出的司法质量,对合作前景将起到重要作用。
司法保障护航金融合作
尽管《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生效时间不长,但是台商投资企业在大陆早已深深扎根并获得蓬勃发展,司法领域已经有大量涉台资企业金融类诉讼案件出现。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副庭长王国军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在两岸金融合作取得共同发展的同时,涉台的金融纠纷也趋增多,2009年上海法院受理涉台商事纠纷案件196件,比2005年翻了一番,其中金融案件大约占到15%。
[ 责任编辑:张晓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