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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立法鼓励闽台物流合作

2010年10月02日 07:32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福建省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条例》已经福建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大陆首部为物流业立法的地方性法规,其中多项条文对闽台开展物流交流与合作作出具体规定。

  条例指出,其制定的缘起是“为了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推动传统物流业转型,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

  条例规定,鼓励台湾企业来闽投资建设、经营物流基础设施,设立地区总部、配套基地、采购中心、物流中心、营运中心和研发中心。

  根据条例,鼓励台湾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依托临港工业和台资企业集中区建设物流配送或专业配送中心,依托沿海对台贸易市场和主要批发市场以及海峡两岸(福建)农业合作试验区建设商品货物集散中心。支持在台商投资区和台资企业集中区设立海关保税物流中心。”

  条例规定,鼓励、支持本省物流企业与台湾物流企业开展运输、代理、包装、配送等物流环节的分工与协作,引进先进的物流管理技术、人才和资金,扩大经营范围,参与国际竞争。鼓励、支持本省物流企业赴台湾设立办事机构及营业性机构。

  条例还规定,鼓励、支持闽台物流行业协会、物流企业和教育科研机构加强沟通交流,建立联系协商机制,在物流标准化建设、科技研发、教育培训、人才交流等方面开展合作。

  据悉,《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提出“建设海峡西岸物流中心”,赋予福建省发展闽台物流业的先行先试政策;国务院出台的《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在优化物流业发展的区域布局中,明确发展以厦门为中心的东南沿海物流区域,为福建省物流业发展提供了发展机遇和发展条件。

  来自福建省物流协会的数据显示,2009年,福建省社会物流总额为24997.38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增长12%;全省物流业业务收入1772.09亿元,同比增长9.3%。(记者 许雪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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