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对台交流交往先行先试区域的福建,将在简化台商投资审批手续、方便台湾同胞往来、完善协调机制等方面,进一步提高政府服务质量和效率,为投资台商建立温暖的家园。
今后,在闽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反映的问题,福建有关部门、机构将及时处理,并在二个月内予以答复。
27日举行的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拟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进行修订。修订草案对台商投资活动中政府服务方面增加了诸多规定,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台湾同胞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做好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工作。
在完善台商投资协调处理机制方面,修订草案增加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台湾同胞投资保护协调处理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护的重大问题”的规定,同时,增加规定“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反映的问题,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在二个月内予以答复”。
为简化台湾地区投资者到福建投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手续,福建将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以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名义回闽来闽投资的,仅须向有关审批、登记机关出具下列证件之一:(一)营业执照的副本;(二)境外第三地相关部门出具的属台湾同胞投资的证明;(三)其他的投资主体资格证明,即可。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台胞工作委员会主任何锦龙称,政府的优质服务和有力保障是改善福建投资环境的关键环节,对促进台湾同胞回闽来闽投资至关重要,将为台商投资提供更多的便利,有利于台商在福建加快发展。(记者 孙贤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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