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协调解决台湾同胞在投资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保障台商的合法权益,福建将严肃追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损害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者。
当天正在举行的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进行修订。该修订草案特别强调台商投资的权益保护,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
修订草案增加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损害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可以向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提出追究其责任的意见和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台湾同胞投资者及地方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强化台商投诉、求助协调机构的服务职能,该修订草案还增加规定:“省、设区的市以及台湾同胞投资相对集中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台商投诉、求助协调机构。台商投诉、求助协调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二)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处理投诉事项;(三)对求助事项提供帮助”。“台商投诉、求助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记者 孙贤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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