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8月24日行政强制法草案第三次提请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后,行政强制的相关问题再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有人对“行政强制”产生了误解,以为该法是专门强化“强制”的。事实上,“行政强制法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的。”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有诸多内容体现了“保护公民权利,规范和限制行政权力”的立法宗旨。
设定行政强制须进行事前论证和实施评估
行政强制直接影响着行政管理效率,更与公民权利保护密切相关。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审稿根据常委委员建议,增加设定行政强制的事前论证和实施中的评估程序。
此次提请审议的草案规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指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对已经设定的行政强制,认为不适当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强制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同时草案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执法主体必须是正式执法人员
行政强制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提出,目前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主体比较庞杂,有的地方和部门将行政强制权委托给社会组织和不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有的甚至雇用临时人员执法,执法的随意性较大,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影响了法制的严肃性和政府形象。因此,应当对行政强制的执法主体进一步加以规范。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增加两项内容。草案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正式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说,目前,社会上普遍存在一些非行政机关越俎代庖行使行政强制权的问题。对于委托实施行政强制,或者雇用临时执法人员执法,张世诚表示,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行政强制主要是由行政机关来实施。行政强制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限制,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同时必须要由国家机关来实施。
张世城举例说:“就像有个小偷偷我东西了,我不能把这小偷暴打一顿,我只能扭送公安机关。”从行政强制主体来说,随着我们国家的发展,该归位就归位。行政强制在我们国家是一个非常完整的行政权,应当由行政机关来实施,其他委托的组织都不能再搞了。
行政机关不得夜间执行不得停水停电
近年来,夜间“突袭”执行的事不时发生,“堵被窝”成为某些执行机关和人员完成工作的“杀手锏”。夜间执行提高执行率的同时,也引来了“不以人为本”的诟病。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更为了降低行政行为对百姓生活的负面影响,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另外,草案还明确,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