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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大选:四年一回终极选战 选举制沿袭200年

2012年11月06日 09:3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2012年美国总统大选日在即,“奥罗激战”白热化,为何候选人死磕270张“选举人票”,这四年一轮回的终极选战,到底依照怎样的游戏规则?

  权利的妥协——选举人票

  根据美国宪法,美国总统选举实行“选举人团”制,自1788年第一次实行以来,已经历了200多年的发展与演变。这种间接选举的办法,不是靠赢得全国范围注册选民的“人头票”,而是要计算50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总共538张“选举人票”。总统候选人获得半数以上选举人票,即可入主白宫。

  这种制度主要是为了尊重各州的权利。538张“选举人票”是参议员(100名)、众议员(435名)、华盛顿特区代表(3名)的总数。参议员按州分配,50州每州2名;众议员按人口产生,约50多万人选出一名。例如纽约州约有1600多万人口,就有31名众议员,再加上2名参议员,总共33张选举人票。因此,历届大选中,人口众多的州都成为总统候选人争夺的重要目标。

  民意的妥协——“赢者通吃”

  除了缅因州和内布拉斯加州是按普选票得票比例分配选举人票外,美国其余48个州和华盛顿特区均实行“赢者通吃”法则——即候选人获得相对多数“人头票”,便赢得了本州所有选举人票。因各州选举人票数量相差较多,就可能出现在全国普选中累计得票多的总统候选人却不能赢得大选的现象,美国历史上曾多次发生上述情况。

  如果所有候选人都未能获得半数以上的选举人票,则由国会众议院从得票最多的前三名候选人中选出总统。1824年,约翰·昆西·亚当斯就是在这种情况下,由众议院投票表决后被指定为总统的。

  现实的妥协——无法替代

  在美国,认为“选举人团”制不合理、呼吁废除的呼声一直没有间断过。《选举团和宪法》(ElectoralCollegeandtheConstitution)作者、丹佛大学法学教授哈德维(RobertM.Hardaway)的研究指出,过去200多年里,美国国会曾有700多项法案要取消“选举人”制度,等于平均每年就有近4次,但最后都以失败告终。

  “原因是,美国先贤设计的这种选举制不仅适合美国联邦制的国情,并且体现了服从多数、同时尊重少数的民主真谛。”在哈德维看来,以“州”为计票单位的四大好处包括﹕第一,保护小州利益,杜绝人口众多的大州联合起来操纵选情,确保各州在联邦层次上权利平等;第二,一次到位产生总统,两百年来由众议院票决出总统的意外率仅1%,证明“选举人”制度相当有效;第三,可立即产生总统,避免花费大量时间清点每个村镇的选票,减少拖延时间可能带来的政治纠纷;第四,不会产生众多小党,使宪政制度比较稳定。

  历史的妥协——“星期二”的起源

  美国法律规定,大选固定在11月第一个星期一之后的星期二。如此“拗口”的日期,纯粹基于1845年国会为选举立法时的经济和宗教因素考量,与政治无关。

  19世纪美国还是农业社会,一切以农民作息为优先考量。秋末收获作物完毕,雪季未到,被认为是举行选举的最恰当时间。

  由于当时主要交通工具是马车,居民从乡下驱车长途跋涉到城里投票,往往要花两天时间,为了保证民众周日上教堂、周三去集市,同时躲开11月1日万圣节,最终规定了这个特殊的“星期二”,并沿袭至今。

  不只是大选日,美国民主党和共和党的党内提名初选也多安排在星期二,因此才会有所谓的“超级星期二”和“迷你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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