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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贩持刀“宰客”获刑11个月

2017年08月22日 08:55:52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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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称重前,说好20元一斤;付款时,却变成了20元一克……这种“宰客”的手段并不罕见——“行为恶劣,必须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近日,房山法院对一名“宰客”商贩,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据检方诉称,去年9月30日9时许,在房山区长阳镇某集市内,被告人贾某伙同他人在集市内摆设玛卡(一种植物,形似小圆萝卜)摊,以模糊价格的方式,诱骗70岁高龄的李某购买。待李某误以为价格为20元一斤,很便宜,决定购买并把玛卡包装剪开后,贾某等人便把玛卡的价格由20元一斤变成20元一克,称重后共计8000元。

  “我不买了。”听到这个价格,李某吓了一跳。但是,贾某等人以玛卡已被剪开为由,威胁李某必须购买,并强迫他当场付款200元。随后,贾某持刀跟随李某回家取余款。无奈之下,李某先后向他人借款2900元,交给贾某。事后,贾某被村委会联防队员抓获。

  检方认为,贾某伙同他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合议庭经过合议后,对案件当庭宣判,认定贾某犯敲诈勒索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并积极退缴赃款,且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判处贾某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贾某表示不上诉。

  “被告人敲诈勒索一位年过七旬的老人,其行为确实恶劣,法不容情,其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审判长于妍法官提出,鉴于贾某是初犯、偶犯,并且认罪态度较好,并且涉案赃款已还给李某,综合以上几个情节,法院对贾某酌情予以从轻、从宽处罚。

  同时,于妍介绍,依据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至5000元,属于“数额较大”,但是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百分之五十确定,即降低了量刑“门槛”。

[责任编辑:葛新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