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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买房遇“霸王条款” 维权1年多告赢开发商

2016年08月09日 13:32:15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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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律师黄舟雄在购房时遇到了“霸王条款”,为此他花了一年多时间维权,最终告赢了开发商。

  去年3月,黄舟雄看中漳州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一套价值135万多元的房屋,在签订《楼宇认购书》后,先支付了24万多元(含定金5万元)作为首付款。

  接着双方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然而,黄舟雄发现开发商打印的合同附件从《楼宇认购书》中约定的5个变成了11个,而且“字号特别小”。“凭借自己多年的消费维权经验,开发商玩猫儿腻的地方多数在他们自拟的补充协议条款上,尤其是主合同有选项不选而另外标注详见附件补充协议第几条的地方。”黄舟雄当面向售楼业务员指出其中多处显失公平的条款,例如:

  将广告宣传的所有资料、允诺等全部不作为卖方的要约,不合理地免除卖方责任;

  单方设定买受人逾期付款需承担违约责任,而卖方逾期交房60日却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不合理地加重买方责任、免除卖方责任;

  单方设定买受人若逾期付款超过60日,卖方即有权解除合同,且没有解除权行使期限的限制;而卖方只有逾期交房超过90日的,买受人才可提出解除合同,且解除权行使期限被限定在第91日起7日内,违背公平原则,不合理地加重买方责任、排除买方权利;

[责任编辑:郭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