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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买房遇“霸王条款” 维权1年多告赢开发商

2016年08月09日 13:32:15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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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方将房屋登记期限延至365日,免除了出卖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资料、协助办证的责任和义务,排除了买受人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排除了买受人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单方限定如因卖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买方不能要求卖方赔偿已付税费、贷款利息、保险费及其办理产权的相关手续费用损失以及间接损失,排除了买受人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合理地减轻、免除卖方责任;

  不合理地排除了买方在商品房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情形下享有的合同解除权;

  限定买方必须在合同解除条件成立之日起30天内行使合同解除权,否则,解除权消灭,而卖方行使解除权却无此限制;

  单方指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关于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不得指定的规定。

  更令黄舟雄不能接受的是,开发商在补充协议书的末尾事先替购房者拟定了“买受人特别声明:双方签订本协议时,已经对本协议的相关约定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说明,买受人已认真审阅了合同及11份附件(包括本协议)之全部条款,双方对本协议约定的各自权利、义务已经完全理解,确认本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不存在不合理地减轻、免除、加重任何一方责任或不合理地排除任何一方主要权利的情况。双方同意不援引格式条款有关规定,自愿按本协议严格执行,不要求对方承担约定之外责任”。黄舟雄认为,“这是典型的此地无银三百两,意在排除买方追究卖方责任的权利。”

[责任编辑:郭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