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中秋佳节,不少公司现在已经开始张罗着给员工发放福利月饼了,“发月饼缴个税”也再次成为工薪族关注的热点。9月1日实行新个税法,起征点提高至3500元,实施7级超额累进税率。假如一名员工应纳税所得额为4400元,加上单位发了300元的月饼,税率将由10%变成20%,这名员工将因此多缴纳500元的税,成为名副其实的“甜蜜的负担”。
关于“发月饼缴个税”的规定并非9月1日后的新规,而是延续了过去的规定。一些市民质疑说,月饼既然是福利,应该属于免税范畴。
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也就是说,我们所说的福利月饼,其实并非法律范畴的“福利费”,而是属于“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此外,国税总局的相关解释也注明,员工聚餐费用、红包、月饼均属于员工获得的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应当纳入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