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鹿城一家花圈店老板邹某,嫌制作花圈费钱、费时又费力,竟想到去墓地偷花圈,来个“回收利用”,通过转手倒卖快速致富。
现年62岁的江西人邹某来温州打工多年,案发前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从事花圈、花篮经营。在平时经营中因自己制作花圈、花篮出售,需要花钱购买原材料,还得花费不少工时,成本高,赚钱慢。对此,邹某想出一个主意:去墓地里偷现成的花圈。
2009年11月23日下午,邹某看到一辆运载骨灰盒的车往永嘉桥下方向开去,便尾随其后,意图盗窃花圈、花篮转手倒卖,后在桥下镇某山上的三个私人墓地上窃取新的花圈84个、花篮20个,在将花圈、花篮集中捆好后打电话给其儿子小邹,让其开车来运走偷来的花圈、花篮。
当晚8时许,小邹开货车来到徐山村和邹某会合,两人将花圈、花篮往车厢里装时被徐山村村民发现并被抓获。花圈、花篮已追回。经估价鉴定,84个花圈价值人民币4368元;20个花篮价值人民币560元,合计人民币4928元。
法庭上小邹的辩护人提出,花圈、花篮属于殡葬用品,使用后就没有价值,且出殡后花圈、花篮属于抛弃物、无主物的意见。
法院经查认为,花圈、花篮作为殡葬用品,死者家属确实不会将花圈、花篮再次利用,但这是基于花圈、花篮寄托着死者亲友对逝者的哀思,并不能就此否定花圈、花篮实际价值的存在,邹某也正是基于花圈、花篮有重复利用的价值,能为其谋取非法利益而去实施盗窃行为;另外,花圈、花篮摆放在逝者墓地周围受逝者家属的观念控制,不属于抛弃物或者无主物,被告人对此理应明知,相应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小邹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物而帮助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日前,浙江永嘉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邹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小邹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