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多岁的戴女士在北京某殡葬管理处工作,她以自己十多年没有休假,管理处没有安排补休也没给付加班费,且一直不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她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把殡葬管理处告上法院,索要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及养老金损失近10万元。记者今天获悉,丰台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
戴女士诉称,她于1998年经人介绍到北京市某殡葬管理处工作,主要是在办公室做登记、与家属签订亡人土地租用合同、开发票等。单位规定,她所从事的岗位没有休息日,因此所有的节假日她都没有休息过,包括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法定节假日,单位也没有安排补休。此外,单位一直没有与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和办理转入档案,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及给付加班费。
2010年1月,因要求单位给付社保费、加班费和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工资,她与单位发生争议,并口头提出辞职。
戴女士认为,由于单位一直以种种理由拖延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使她无法享受劳动者应该享有的社会劳动保险保障。因此,为了维护其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她将殡葬管理处告上法院,要求后者赔偿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