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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学生就业遭遇性别歧视起诉社保局

2013年05月11日 12:19 来源:北京晚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因在应聘中遭遇性别歧视,女大学生黄菊先是将招聘单位巨人学校诉至海淀法院,后又以行政不作为将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至法院。

  昨天记者从黄菊律师处获悉,法院已经正式受理黄菊诉人社局不作为案,这是人社局首次因就业性别歧视被告上法庭。

  行政助理招聘“仅限男性”

  山西籍女生黄菊(化名)是北京某高校2012年应届毕业生,在毕业找工作之际,她在智联招聘网站看到了巨人教育发布的行政助理职位招聘启事。

  该职位的描述为:“1.熟练使用各种办公软件及办公设备,普通话标准;2.形象好,沟通能力强;3.能承受一定的工作压力;4.踏实认真,责任心强;5.市场营销专业,并有一定工作经验者优先。”

  黄菊认为自身的条件符合该职位的描述,能胜任该工作,6月12日向巨人教育投递了简历,但没有收到巨人教育任何方式的告知。

  2012年6月25日,黄菊再一次登录智联招聘查看投递简历的消息时,发现巨人教育的行政助理招聘启事中有一条“仅限男性”的条件。黄菊在当天致电巨人教育进行询问,巨人教育答复称该职位只招男性,即使黄菊各项条件都符合,也不会予以考虑。

  求助反歧视公益机构维权

  黄菊被拒录后,向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咨询,被告知用人单位因为性别原因拒录自己的行为属于性别歧视,违反了《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去年7月在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溢智的陪同下,黄菊向海淀区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5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起诉的同时,黄菊向海淀区人社局进行投诉,2012年10月,黄菊到监察大队接受调查。在询问过具体情况并看了其出具的公证书后,负责该案的监察员提出一个问题:即使可以认定歧视的事实,但却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规定如何处罚。

  黄菊的代理人黄溢智律师向人社局提供了原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发布的《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5年修正)》,其中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但劳动监察大队却称北京没有相应的规定。

  2012年11月30日监察大队作出撤销立案的告知书,指出巨人学校“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对外发布的招聘信息中行政助理职位存在性别限制”,但其“及时发现并进行了更正”,在黄菊投诉时“该性别限制已经删除,现已不存在发布招聘信息存在性别歧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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