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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最高史政机关:《开罗宣言》具国际法效力

2013年12月08日 10:00 来源:中国台湾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12月7日消息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当局最高史政机关“国史馆”今天(7日)表示,《开罗宣言》成为战时及战后有关台湾及澎湖列岛归还的各种法律文件起源及重要内容,具国际法效力。

  “国史馆”表示,开罗会议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同盟国最重要的国际高峰会议之一,不仅对战时军事及政治情势发挥关键作用,也对战后亚洲秩序、世界局势及往后历史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且影响延续至今。

  至于有人认为《开罗宣言》形式上只是新闻公报,或非条约、无人签字及未经国会通过。有学者举证,国际法实务上,国际条约或协议名称,可有条约、协议、公约、规约、宣言、宪章、换文、备忘录及议定书等20多种名称,以新闻公报形式发布的联合宣言当然可成为国际协议或条约,具国际法效力。

  开罗会议于1943年11月举行,由蒋介石、美国总统罗斯福与英国首相丘吉尔共同召开。同年12月1日发布《开罗宣言》,大部分内容已实现,如日本无条件投降、东北四省、台湾、澎湖归还中国与朝鲜独立等。(中国台湾网 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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