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网11月30日北京消息 2013年12月1日是《开罗宣言》发表70周年纪念日,专家学者以及相关机构以不同方式展开研讨和纪念。对中国乃至世界而言,《开罗宣言》具有重大意义,也是当今解决钓鱼岛等重要历史问题的法理依据。
《开罗宣言》法律效力毋庸置疑
1943年,世界反法西斯战争初露胜利曙光,中、美、英三国首脑在埃及开罗的米纳饭店,共同发表了著名的《开罗宣言》。《开罗宣言》确认了近代日本侵略、掠夺中国的事实,其中明文规定:“三国之宗旨,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这其中当然包括日本利用甲午战争之机窃取的钓鱼岛。
近年来日本右翼势力动作频频,不断试图挑战《开罗宣言》之法律地位,同时试图利用《旧金山和约》来抵消和淡化《开罗宣言》及其后《波茨坦公告》的法律效力和意义,以此作为其对钓鱼岛主权的解释。同时台湾岛内亦有势力无视《开罗宣言》,不承认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鼓吹国家分裂,推行“一中一台”、“台湾独立”的主张。
针对岛内“台独”分子的所谓的“台湾地位未定论”,国台办新闻发言人范丽青表示,《开罗宣言》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重要国际文件。1945年7月,中美英三国签署,后来又有苏联参加的《波茨坦公告》明确宣誓:“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开罗宣言》明确规定,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国。这成为日本投降,中国收复台湾、澎湖等失土的国际法依据。
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副所长高洪表示,日本以“宣言”不具有法律效力来质疑《开罗宣言》的国际法效力,是讲不通的。在国际法惯例中,公约、条约、宣言、公报、议定书等都属于广义的条约,有其法律效力。同时,《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二条规定:“称‘条约’者,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开罗宣言》经过《波茨坦公告》以及《日本投降书》的确认,确实具有国际效果和法律效力。
清华大学当代国际关系研究院副院长刘江永亦表示,日本战败投降,是以接受《波茨坦公告》和《开罗宣言》为基础的,其中规定的国土问题,是日本无法推卸的法律责任。
刘江永教授梳理《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中日联合声明》和《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联系时指出:《波茨坦公告》第八条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中日联合声明》第三条规定,日本国政府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中表示,确认《中日联合声明》是两国间和平友好关系的基础,联合声明所表明的各项原则应予严格遵守。《开罗宣言》屡次被其后的国际法文件所包含或引用,国际实践充分验证其法律性质和效力,《开罗宣言》可以说是这些国际法的基本渊源。
同时,刘江永从日本国内法角度分析该问题指出,从日本的国内法来看,日本现行宪法第98条规定:“日本宪法为国家的最高法规,与本宪法条款相违反的法律、命令、诏敕以及有关国务的其他行为的全部或一部,一律无效。日本国缔结的条约及已确立的国际法规,必须诚实遵守之。”从宪法问题上来看,日本必须遵守和中国缔结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也因此,不论从国际法抑或日本国内法角度来讲,《开罗宣言》的法律效力都不容置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