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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通过反媒体垄断草案 媒体市场占有率上限为1/3

2013年05月30日 23:52 来源:中国台湾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5月30日消息 台湾立法机构今天(30日)初审通过“媒体垄断防制与多元维护法”草案。根据草案,台湾岛内的媒体业兼并后在任一媒体市场的市占率不得超过1/3。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由于29日朝野“立委”已决定采“市占率”作为衡量垄断的标准,今天在以“市占率”为前提下,讨论昨天被全数保留的申请核准及管制标准,也就是俗称“红线”条款。

  初审条文规定,经营乙类或丙类调频(广告电台)的广播事业、无线电视事业、报纸、经营新闻及财经频道的卫星广播电视节目供应者、订户数占总订户数2%以上的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经营者,兼并时应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

  根据草案,拥有总订户数20%以上的有线广播电视系统不得与无线电视、报纸等其他媒体兼并;媒体业兼并后在任一媒体市场的占有率达1/3以上者也碰触红线、将被禁止。

  据报道,初审通过“媒金分离”条款,明订金融控股公司、银行、保险机构及其负责人、其捐助成立的财团法人或其受托人,不得持有媒体事业有表决权股份,或资本总额超过10%,亦不得担任媒体事业发起人、董事、监察人或经理人。

  为维护新闻专业自主、保障新闻报道当事人权益,初审条文还规定,赋予当事人向媒体请求停止刊载、播送或更正错误报道、损害其权益报道的权力。新闻频道应订定涉己事件报道及评论的制播规范并送主管机关备查。

  初审还调整通过民进党“立法院”党团提出的“过渡条款”,据此,于草案通过前已经设立、营运的媒体事业,应限期完成草案中规定的股权揭露、设立外部董事、建立独立编审机制、订定编辑室公约等规定。

  关于草案中的“媒体”、“多系统经营者”、“频道代理商”等等专业术语定义、控制媒体业务经营需持有的资本额比例,朝野双方未来将再做讨论。(中国台湾网 何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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