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标签:两会领导人商谈 | 经贸文化论坛 | 直击海峡论坛 | 建党91周年
您的位置:中国台湾网  >   新闻中心  >   本网快讯  >   正文

涉为陈水扁家弊案做伪证 陈敏薰出庭欲求无罪判罚

2011年09月27日 18:08 来源:中国台湾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9月27日消息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前101董座陈敏薰伪证案更一审,台湾“高等法院”今天首次开庭。陈敏薰在庭中虽坦承曾在法院做伪证,但她认为当时行为不符伪证罪构成要件,希望争取无罪。

  据报道,检方指控,陈敏薰于2008年在台检方特侦组侦办陈水扁案时证称,曾向陈水扁妻子吴淑珍争取大华证券董事长职位,但2009年4月到法院为陈水扁案作证时,却翻供否认曾向吴淑珍提及大华董座一事,证词与侦查笔录不符。

  陈敏薰于一审时,遭判处1年零6个月徒刑,二审则改判8个月徒刑。台“最高法院”今年8月间将陈水扁家伪证案判刑定谳,另将陈敏薰部分,发回台“高院”更审。

  台“高院”更一审今天首次开庭,陈敏薰在庭中指出,上诉目的是为争取改判无罪。她坦承2009年4月2日到法院做证时,有虚伪陈述,但她指出,法院那次审判,是就陈水扁、吴淑珍夫妇收她新台币1000万元,涉收贿、洗钱的部分做诉外裁判,她并非就台北地方法院可审理的案情做证陈述,不构成伪证罪。

  检方则主张,当时台北地方法院审理陈水扁家洗钱案,虽陈敏薰给款部分还未起诉,但陈水扁、吴淑珍涉洗钱部分,包括陈敏薰给款扁家的1000万元新台币,与案情有重大关系,仍构成伪证罪。

  审判长于庭末谕知,全案择期再开庭。(中国台湾网 冯江)

浏览更多台湾新闻

:
    关于我们 | 本网动态 | 转载申请 | 投稿邮箱 | 联系我们 | 版权申明 | 法律顾问
    京ICP证13024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391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219号
    中国台湾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