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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胜文枪击案起诉书解析全案:将续查凶枪来源

2011年01月22日 08:23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作案手法:一枪一弹 造成一死一伤 无自导自演

  起诉书表示,本案经台当局“刑事警察局”及新北市警察局鉴识中心鉴识结果,死者黄运圣脑部取出的子弹,是由林正伟身上查获枪支击发。由连胜文送医时脸部创口情形、现场舞台与死者的电动代步车相对位置、现场搜证带,重建弹道结果。

  林正伟是站在舞台上,持枪朝连胜文脸部近距离射击一发,弹头由连胜文左脸颊射入并贯穿右颧骨,最后射入舞台下方死者的右上眼睑,弹头停留于死者左颞部脑实质组织内。

  此有连胜文送台大医院急救的病历资料、相验尸体证明书、解剖报告,及新北市刑大现场勘查报告可以证明。本件可确认被告是击发一枪、一弹,造成一死一伤的结果,并无被害人自导自演的可能性。

  本案认定被告是针对陈家行凶的理由,包括:一、林正伟于11月26日共四次前往陈鸿源服务处及两次前往造势晚会现场。二、林正伟于枪击前6分钟,两次拨打电话给杜义凯、林永裕,均与陈明雄有关联性。

  三、陈明雄、陈鸿源父子及现场里长等人,事前并不知道连胜文会来造势晚会现场。四、经调阅连胜文座车至永和小学沿路监视器画面,未见有人尾随。五、林正伟所有电话通话记录,均无可与连胜文相连结的对象及因素。

  六、依调阅的监视器画面,未见被告有与何人同行,或交谈而得知连胜文当晚永和小学的行程。七、依现场音频图显示,未显示林正伟行凶前有喊“连胜文”或骂“三字经”。

  八、林正伟遭逮捕后与警方的谈话录音及历次侦讯,均坚称枪击对象为陈鸿源。九、证人叶冠宏证称,林正伟曾说对于陈明雄不与他见面的事很生气,并称陈鸿源出事就不能怪他。

  十、依据测谎结果研判,林正伟应该是被带到警局才知道连胜文帮陈鸿源站台,且是在警方告知下,才知道被枪击的对象是连胜文。十一、经搜索被告住所,未见有何可资证明被告有政党倾向的相关物证。

  本件案发后,坊间有关被告犯案动机的传闻,诸如选举恩怨、选举赌盘、土地纠纷买凶杀人、针对“最大咖”(大牌)、陈鸿源事先有穿防弹衣等,经项目小组详细调查,认为均非事实,应予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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