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标签:两会领导人商谈 | 经贸文化论坛 | 直击海峡论坛 | 建党91周年
您的位置:中国台湾网  >   新闻中心  >   本网快讯  >   正文

台当局拟修法规定家暴性侵儿可免扶养父母

2009年11月06日 07:53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11月6日消息 据台湾《苹果日报》消息,台当局“行政院会”昨通过修正草案,将父母与子女的扶养行为调整为“相对义务”,子女若曾遭父母性侵、虐待、遗弃或其它不法侵害,可以请求法院减轻或免除其扶养父母的义务;子女若不扶助、养育或保护曾对他们杀人未遂、性侵、虐待或弃养等行为的父母,也可免除遗弃罪的追诉。

  基于“天下无不是父母”的传统观念,台湾现行规范规定子女有扶养父母的义务,但父母虐待、性侵或遗弃子女的案件时有所闻,受害子女在成年后却仍可能面对加害父母诉诸法律要求扶养,形同在伤口上撒盐。

  受害女性:如何举证

  台湾媒体曾报导基隆市一妇人33年前遗弃8个月的女儿程祖宜,去年突现身要求女儿将名下财产过给女婿,方便她申请低收入户被拒后,妇人反告女儿弃养,提出民事诉讼,让女儿气愤又伤心,目前全案由法院审理中,《苹果日报》昨无法联络上程祖宜。

  律师林琼嘉表示,“立法院”修法后,未来程祖宜可据此向法院请求减轻或免除扶养义务;只是,未来老人扶养义务将由台湾民众埋单。林琼嘉认为,必须注意副作用,例如这个抛弃女儿的母亲,当年是否有不得不逃离的时空背景,“若单就离开女儿33年,就必须受到被遗弃的对待,是否不近情理?”

  台湾励馨基金会执行长纪惠容昨表示:“天下有不是的父母,扶养也不是绝对的义务,而是相对义务。”她说,先进地区已经这样做了,台湾现在才起步,迟了很多年,希望蓝绿“立委”尽速完成修法。

  从小即遭受父亲家暴,直到高中才向警局报案的小香表示,“草案立意良好,但要怎样执行?曾经报案的人还有证据证明,若是长期隐忍的弱势者,要怎样维护权益?”她也担忧,若遭不肖子女滥用,会不会影响真正受害者的权益?至于草案通过后会不会申请?现仍与父亲同住、已二十六岁的小香说:“不会,如果不抚养爸爸,会被冠上不孝罪名。”

  “扶养应是相对义务”

  台湾艺人李明依在自传《华西街的一蕊花》提及曾被父亲和同父异母的大哥性侵,对这项修法,她说:“这条法案很好,尊重孩子是一个独立个体,也让被伤害的孩子多一个保障和选择。”

  另一台湾艺人侯炳莹自称童年时曾遭家暴,她昨表示:“我赞成目前通过的修正草案,让社会重新定位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并纳为相对义务。”她强调:“当伤害已经大到不能弥补时,若只是用执着的教条逼迫承受,岂不是又等于是另一个再度加害?”(陈佳慧)

浏览更多台湾新闻

:
    关于我们 | 本网动态 | 转载申请 | 投稿邮箱 | 联系我们 | 版权申明 | 法律顾问
    京ICP证13024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391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219号
    中国台湾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