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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费”变“房租” 陈水扁捞钱律师帮遮丑

2009年05月14日 14:42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5月14日消息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前陈水扁办公室出纳陈镇慧昨天出庭证称,陈水扁任内收受华夏法律事务所的“法律咨询费用”。华夏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林志豪今天指出,这笔钱是房租,与咨询费无关。

  根据法庭上陈镇慧随身碟资料,陈水扁于2000年5月20日起出任台湾地区领导人后,将近6年时间,会定期收到额度不一来自林志豪支付的“法律咨询费”,少则2万、5万(新台币,下同),多则达 20万。这笔钱也是陈水扁弊案爆发以来,外界第一次得知。

  台检方指出,表面上陈水扁和台湾华夏法律事务所没有关系,但林志豪仍按月、按期给吴淑珍钱,每次从数万元新台币到20多万元新台币不等。台检方质疑,陈水扁根本就是台湾华夏事务所的隐名合伙人,表面上不挂名,暗地里却抽成。台当局相关“法规”规定,公务人员不得兼职,陈水扁以隐名合伙人身份抽成已构成“违法”。

  针对此事林志豪今天竟称这笔钱是房租,但是双方没有约定金额,“算法随我高兴,他们觉得要收这个费用的时候,才会跟我联络,并且到事务所收取租金。”林志豪还称,这笔钱就是付房租之用,记帐的人要记成法律咨询费他管不着。(芮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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