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网12月29日消息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特侦组两度抗告,促请台“高等法院”自为裁定羁押陈水扁,“高院”指出,台北地方法院原裁定经撤销后,即回复到地方法院未为处分的送审状态,应由地方法院合议庭裁处是否续押陈水扁,“高院”不能自为裁定。
报道称,台“高院”昨天在裁定书中特别说明为何不自为裁定。“高院”表示,案件侦查中,检察官可向法院声请羁押被告;案子起诉后,已移送地方法院审理,有没有羁押被告的必要,应由法官依职权决定。
也就是说,台特侦组起诉扁案时,陈水扁为羁押的状态,特侦组将陈水扁移审到法院时,并非由检察官声请羁押陈水扁,而是审理该案的地方法院合议庭,要依职权裁定是否继续羁押陈水扁。
台“高院”将地方法院的原裁定撤销,也就回复原状到原先起诉后送审时陈水扁在押的状态,须由地方法院合议庭重新裁定“是否续押陈水扁”,“高院”不能越权自为裁定。
“高院”并指出,“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检察官在审判中声请羁押被告的规定;检察官在审判中声请羁押被告,仅在促使法院依职权决定是否羁押被告。由于检察官在审判中没有声请羁押被告之权,倘若检察官提出声请,依照“最高法院”见解,应认为检方的声请不“合法”。特侦组促请“高院”自行裁定羁押陈水扁,即与法不符。(易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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