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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水扁律师指台检方“乌龙抗告” 台“高院”反驳

2008年12月28日 12:29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12月28日消息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湾“高等法院”今天凌晨撤销台北地方法院无保释放陈水扁的裁定,发回更裁。台“高院”在裁定书中引述台湾有关规定及台“司法”主管部门解释,强调检察官在案件起诉后,仍有抗告权。

  报道称,陈水扁委任律师郑文龙日前表示,依据台湾“最高法院”相关裁定理由显示,检察官在案件起诉、移审到法院后,检察官已无权提出抗告,因此,他认为特侦组的抗告是“乌龙抗告”。

  台“高院”指出,岛内“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裁定,得向上级法院抗告,当事人包括检察官、自诉人及被告。由此可知,当事人对于法院的裁定,均可以提起抗告。

  台“高院”表示,台“司法”主管部门解释更明确指出,审判中关于停止羁押的裁定,公诉案件中的检察官“自得对之提起抗告,该裁定即应送达于检察官”。

  台“高院”称,检方在陈水扁案侦查中向法院声请羁押陈水扁获准,起诉后移由法院审理,原审法院认为陈水扁无羁押必要,对陈水扁做出限制住居及出境、出海的职权裁定,检察官既为本案的当事人,当然有抗告权。 (易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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