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网12月1日消息 据台湾媒体报道,台湾内政主管部门次长简太郎今天在台湾“立法院”报告时表示,台湾消费券的发放对象为消费券条例生效之日于台湾设有户籍的民众,及在台湾长久生活的无户籍民众,预计2009年1月18日完成发放80%。
据台媒报道,台湾“立法院”今上午联席审查台湾行政主管部门所提出的“振兴经济消费券发放特别条例草案”,简太郎报告时做出上述表示。
据台媒报道,简太郎表示,只要在条例生效日,在台湾设有户籍的民众,约2301.6万人,或取得台湾地区居留许可的无户籍民众约1.4万余人,以及取得台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许可的大陆地区人民,合计约7.5万余人,都可领取消费券。
简太郎还表示,条例生效前已出生、尚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台湾民众,也可以领消费券。万一在条例生效后,还没来得及请领消费券而不幸死亡者,因为法定权利已发生,可由继承人请领。
至于发放时间与地点,他说明,若台湾“立法院”顺利审查通过特别条例,统一发放日期初步定于明年1月18日,符合领取资格者,都可以在台湾内政主管部门参考投开票所规划的 1.4万多个“发券所”领取,预估当日将完成80%消费券的发放。受刑人或被羁押在看守所中的被告,可在监狱或看守所中领取消费券。
简太郎说,来不及在明年1月18日到发券所领取者,待台湾内政主管部门整理名册后,另订时间后可再向指定的邮局领取。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台湾民众,将由台湾户政事务所于明年3 月15日前统一造册,向指定邮局领取。
简太郎还表示,所有消费券发放作业至2009年4月30日截止,逾期未领取者,不再发给;已经发给,不管遗失、毁损或其它任何原因,都不再补发。(沈鹏)
[ 责任编辑:沈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