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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报:参照马特别费案 扁夫妇“机要费案”不妙

2008年04月25日 07:44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台湾网4月25日消息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马英九“特别费案”昨天无罪定谳,审理陈水扁“机要费案”的台北地方法院表示,会参考马案判决的见解。台湾法界人士认为,如果依台湾“最高法院”判决马案余文有罪及“公款公用”的见解看来,未来对陈水扁、吴淑珍夫妇涉及的“机要费案”都不利。

  检方起诉“机要费案”,主要是认为吴淑珍搜集他人发票,交给陈水扁办公室前副秘书长马永成、陈办公室主任林德训及出纳陈镇慧核销请领机要费1000多万元(新台币,下同),被依伪造文书及贪污罪起诉;陈水扁则被认定为夫人吴淑珍的共犯,将在他5月20日卸任后起诉交付审判。

  检方认定,万海航运副董事长陈柏廷在Tiffany买了105万元钻表,送给陈水扁的儿子陈致中当结婚贺礼,但吴淑珍不喜欢,想换成147万元的钻戒,硬要求Tiffany打折成132万元兼换货,以27万元的SOGO礼券补差价,再用买礼券的发票请领机要费。

  检察官认为,依“最高法院”见解,不仅以领据核销的特别费要“公款公用”,本来就必须实报实销、以单据或发票核销的机要费,更须“公款公用”;吴淑珍不仅以他人发票申领,钱还没有用在公务上,当然涉嫌贪污罪。

  依检方调查的事实,比较余文案与“机要费案”,余文用他人的大额发票取代小额发票核销市长特别费,便宜行事将行政程序简化,但这些钱仍用于公务;而吴淑珍却是以发票诈领机要费,全用于个人花费。(高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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