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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调研称女性职务犯罪半数以上是贪官情人

2013年08月11日 08:58 来源:北京晚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近日东城检察院发布调研显示,女性职务犯罪案件近年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其中30岁以上的中青年女性职务犯罪约占总数的七成左右。检察官分析认为,这些中青年女性职务犯罪大多是共同犯罪,利用社会关系谋利特征明显,有半数以上利用了与某些男性公职人员的不正当关系。

  30岁以上女性职务犯罪增多

  2010年至2012年,东城检察院共立案查处女性职务犯罪嫌疑人20人,已占全部职务犯罪案立案人数的21.9%,这是多年来比较少见的。

  大部分女性职务犯罪是在30岁至50岁之间发生的。在东城检察院查处的上述女性职务犯罪案中,介于30岁至50岁之间的有14人,约占女性职务犯罪嫌疑人总数的70%。这些女性涉案人员,除一人涉嫌贪污罪以外,其余13人均涉嫌行受贿犯罪,而且都是共同犯罪。

  在原北京地税局长王纪平贪污、受贿案中,1969年出生的女商人赵耘因与王纪平共同贪污、受贿而被判刑13年。赵耘原来只是一家餐厅经理,通过饭局结识了王纪平,后发展成为情人关系。赵耘后来成立了多家公司,依傍着税务局的关系,专门代理税务局的软件和税控机销售。她利用王纪平的局长职权进行贪污、受贿,同时为了拉拢关系,自己也花钱铺路,向税务局的其他领导行贿,涉案金额高达1000余万元。

  在另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30多岁的梁某某结识了比她大10余岁的某局级领导闻某。当时闻某正在闹离婚,后与梁某某同居并育有一女。梁某某对“老公”言听计从,帮助其收取贿赂,以自己的名义收下了张某赠与的一套房,涉嫌与闻某共同构成受贿犯罪而被立案侦查。

  贪官情人大多不是公职人员

  30岁以后的女性为何职务犯罪增多?并且还是共同犯罪?

  东城检察院侦查二处副处长王焕民介绍,主要原因是30岁以后的女性,参与社会经济生活更为复杂。这一阶段的女性心智更成熟,社会关系更为广泛,能主动利用特殊社会关系去获取利益。从查办的具体案件来看,这些涉案女性本身多不是公职人员,而是社会人员,多利用与某些公职人员特殊关系进行共同犯罪。

  而在实际案件中,上述女性对这种特殊关系的利用,约有半数以上涉及不正当男女关系问题。这一特点导致了女性在共同职务犯罪案中往往居于次要地位,多为所依附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从犯。

  针对30至50岁女性职务犯罪多发的原因,王焕民副处长认为,主要是一些社会不良风气不可避免对某些女性造成影响,致使一些人相信金钱至上、关系至上。但她们在拉关系、耍手段、左右逢源的同时,也把自己送入犯罪的圈套。

  50岁以上女贪官多单独犯罪

  根据东城检方的统计,30岁以下和50岁以上的女性职务犯罪嫌疑人,约占总数的三成,这些嫌疑人多是利用自己的权力进行犯罪,没有共同犯罪。这是与30至50岁年龄段的女性职务犯罪嫌疑人非常明显的区别。

  其中30岁以下的女性职务人员约占嫌疑人总数的20%,其犯罪手段较为单纯,主要是自己利用单位监管不力、财务漏洞进行犯罪。如某国家部委下属出版社的女干部颜某,利用单位财务不备份出版合同、出版费收取监管不力等漏洞,私自向外地出版单位收取出版费用后予以侵吞,涉嫌构成贪污犯罪。

  而50岁以上的女性职务犯罪人员仅占总数的10%,她们本身位居要职,拥有较大权力,利用自己的职权进行贪污受贿。如某国家部委办公厅曹某,为了保养自己的容貌和维持生活品质,两年时间内用于美容的花费达10余万元,用于购置衣物等花费13万余元,并将这些用于美容、购物等开具的虚假发票到下属单位以及本单位报销,涉嫌构成贪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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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吴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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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稿件作者:王蔷

转载编辑:吴怡

原稿件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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