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辽宁铁岭市纪委获悉:铁岭市纪委、市监察局制定的《关于奖励实名举报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办法》规定,今后凡实名举报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查实后将按相关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最高奖励达20万元。(5月2日人民日报)
用高达20万的丰厚“奖金”鼓励群众参与监督,不仅彰显出当地政府对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视,也凸显出人民群众在反腐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据统计,近几年来,中国检察机关每年受理10多万件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举报线索,为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提供了大量案源。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中,群众举报或通过群众举报深挖出来的职务犯罪案件占立案总数的70%以上。可见,群众举报为反腐工作提供了一条有效途径。因此,对实名举报干部的奖励能调动公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有助于让监督促廉成为常态机制。
然而,要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为群众举报保驾护航,不能只靠“物质奖励”。我们必须看到,实名举报存在一定的风险性,作为实名举报人,最担心的莫过于举报曝光后自己会遭到非法的打击报复,更担心会“打虎不死反被其噬”。因此,即使有丰厚的物质奖励,很多人也不愿冒着风险将自己的实名暴露,使自己成为不法份子攻击的对象。
笔者认为,除了丰厚的“物质奖励”,如何消除公众实名举报的心理恐惧和后顾之忧更加重要。这就需要完善的举报制度和健全的法律保障。一方面,必须充分保证实名举报人的信息和人身安全。纪委、监察局必须对举报人情况严格保密,除了办案需要,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对举报人的情况曝光。另一方面,建立健全人民群众参与反腐的有效机制,确保群众依法有序地参与反腐、监督和举报工作。
奖励实名举报是一个值得肯定的有效措施,必将提高公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同时,也必须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用健全的举报机制为公众实名举报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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