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龚爱爱的代表职务罢免问题,神木县人大方面称:“我们有启动罢免程序的权利,但没有这个职责,法律并未规定人大代表出了什么事后必须启动(罢免程序)。此外,至今龚爱爱的原选区未提出对龚爱爱的罢免提案,我们常委会也无权操作。”该工作人员称不清楚龚爱爱由哪个选区选出。
其实,罢免“房姐”的市县两级人大代表职务,神木县人大方面既有这个权力,也有这个职责。
如果要罢免“房姐”的榆林市人大代表职务,依据选举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在人代会闭会期间,应由选举她的神木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1/5以上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罢免案,启动罢免程序,在神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表决通过,罢免决议报榆林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公告。至于罢免理由,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只规定“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即可,给实践留有空间。“房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被立案,2月4日,被“许可”刑拘,出了这么多事儿,难道还没有理由去启动罢免程序吗?
而如果要罢免“房姐”的神木县人大代表职务,依据选举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应由选举她的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向神木县人大提出罢免要求,由神木县人大启动罢免程序,组织选民投票进行罢免表决。客观地说,如果没有原选区选民依法联名,罢免程序就无法启动。但是,终止“房姐”的县人大代表资格,神木县人大方面也不能置身事外。一方面,对于像“房姐”这样的涉嫌犯罪的代表,神木县人大方面应积极主动地鼓励和引导选民们依法提出罢免要求;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醒“房姐”引咎自辞县人大代表职务。
笔者建议,在依法处置“房姐”的市县人大代表资格的问题上,神木县人大方面应主动应对,顺应民意依法及时罢免“房姐”的市人大代表职务,依法作为鼓励和引导原选区选民依法罢免“房姐”的县人大代表职务(或引咎自辞);切不可回避退让,这个“法律并未规定”,那个“原选区未提出”,竟然“称不清楚龚爱爱由哪个选区选出”,越是托词越难平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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