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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姐”事件要拔出萝卜带出泥

2013年02月07日 08:26 来源:法制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的陕西省神木县“房姐”案件有了新的进展,当地警方已经以伪造国家公文、印章罪将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房姐”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在我国伪造居民身份证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犯罪,只有在伪造、变造次数较多、数量较大,非法牟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政府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许多城市在商品房销售领域已经实行了限制购买政策,如果没有本地户口或者虽然拥有本地户口,但已经购买商品房的,不再拥有购买商品房的资格。“房姐”之所以能在北京等一些城市购买商品房,不是因为其伪造或者变造身份证,而是因为通过非法的手段获得城市的户籍。正因为如此,如果把关注的焦点集中在伪造身份证方面,那么,有可能会转移视线,使一些国家工作人员逃避法律的制裁。

  根据新闻媒体报道,包括北京在内一些城市的公安机关已经注销了“房姐”的户籍,这说明“房姐”在当地购买商品房的基本条件不复存在,但是,这并不影响买卖行为的成立。换句话说,“房姐”与个别国家工作人员沆瀣一气,违反户籍管理规定和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购买商品房,其行为已经实施,司法机关应当予以证实。

  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如果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因此,“房姐”当初利用虚假户籍在北京等一些城市购买商品房的行为无效,买卖双方应当各自返还财产。如果“房姐”购买商品房的资金属于合法所得,那么,不应该判处没收财产,而应当保护其财产权利。反过来,如果“房姐”购买商品房的资金属于非法所得,那么,应当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判处没收财产。

  这种利用虚假的身份证明与国家工作人员串通一气骗取商品房购买资格的案例今后也许还会出现。在处理类似案件的时候,一方面要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切实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另一方面也应顺藤摸瓜,追查案件背后存在的贪污渎职腐败问题。假如案件的当事人通过贿赂的方式取得当地户籍,那么,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国家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如果当事人利用虚假的申报材料办理有关户籍登记,而国家工作人员明知道是虚假证明材料,仍然为其办理户籍转移手续的,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论处。

  总而言之,陕西省神木县“房姐”事件要拔出萝卜带出泥。如果只是追究当事人伪造身份证的刑事责任,而没有注意到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的一系列规定,追究户籍变更或者伪造户籍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那么,就无法从根本上贯彻落实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也无法从根本上维护公共秩序。

  现在我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已经到了关键时刻,一些地方已经出现了非常明显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现象,这充分说明房地产市场的既得利益集团正在利用各种方式阻挠或者破坏中央政府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贯彻实施。我国反腐败机关应当充分利用商业领域暴露出来的案件,一查到底,彻底清除国家工作人员中的贪官污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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