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果
2008年以来
有关部门和地区通过各种方式整改4500多亿元,挽回和避免损失300多亿元,纠正违规用地120多万亩;有近2000多人被依法逮捕、起诉、判刑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根据审计建议完善规章制度6900多项。
昨天,审计署发布2013年第1号审计结果公告,内容是2011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结果。公告指出,截至2012年10月底,本次审计查出的50个中央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违反财经制度问题金额102.81亿元,已整改76.21亿元。
本报记者赵鹏
□焦点
中央部门问题资金两成未整改到位
公告称,截至2012年10月底,各被审计单位通过上缴国库、归还原资金渠道、补征税款、收回贷(借)款、调整账目等方式整改问题金额1055.98亿元,通过补办手续、清退土地等方式整改违规征地用地30.75万亩,挽回和避免损失137.14亿元。审计发现的112起案件线索及其他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后,已有660多人被依法处理。
截至2012年10月底,审计查出的50个中央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违反财经制度问题金额102.81亿元,已整改76.21亿元,其中上缴中央财政6.86亿元,归还原资金渠道5.35亿元,通过加强管理、调整账目和决算报表等整改64亿元;其余问题因涉及资产清理、账目清查、资金筹措、竣工决算、上报审批等,相关部门正在加快整改进度。
去年6月,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审计报告时指出,民生政策落实中存在工程进度滞后、目标未如期实现等带有普遍性、典型性的问题。
此次公告显示,玉树灾后恢复重建跟踪审计发现,重建城镇居民住房截至2011年10月底仅有68%开工、44%完工,难以实现预定目标。对此,青海省责成相关部门作出全面部署,截至2012年10月底城镇居民住房开工率100%、完工率91.8%。
取消6928户保障房资格
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方面,对建设资金筹集不到位问题,相关地方已补提或补缴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26.67亿元,落实配套资金0.85亿元,将26.99亿元被截留挪用的专项资金归还原资金渠道,并制定了分期补提或配套计划。
对资格审核和退出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对审计指出的不合规保障对象逐一进行资格审核,取消6928户不符合条件家庭的保障资格,清退918户不符合条件的入住家庭或享受补贴家庭,追回补贴资金242.41万元;向1607户家庭下发了退房或取消资格通知书,冻结或限购保障房交易1410户,并调整259户的租金和补贴水平。
追缴135亿土地出让收入
违规批地用地问题仍时有发生,土地出让收入等资金管理还不够严格,相关地方就此制定了具体整改措施,已纠正违规征收占用土地20.01万亩,追缴收回土地出让收入135.05亿元,将未纳入预算管理的46.49亿元土地出让收入上缴国库,并进一步规范了招拍挂出让经营性用地、保障“三类住房”用地、土地出让收入预算管理等制度。
违规放贷300亿处理395人
在资金借贷方面,对贷款发放和管理的违规问题金额300亿元,相关金融机构通过完善补齐贷款手续、补足项目资本金、规范利率收取、停办有关业务和收回贷款等方式,全部予以纠正,并处理责任人员395人次。对中小企业参与民间借贷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人民银行已按照国务院要求进行了多次调研,向国务院提交了专题报告,正在研究完善非吸收存款类专业放贷人相关法律法规。
医院药多加价9县处理责任人
针对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审计,对17个县的23家医院存在超过规定比例加价售药的问题,采取了药品排查、价格检查部门查处收缴、实施价格公示等措施,已纠正违规问题金额6677万元;9个县还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处理。
对套取、挪用或滞留医疗建设项目资金的问题,卫生部印发文件,对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建设质量和进度等进一步提出明确要求。
17个县采取了拨付或归还资金、完善相关申报手续等措施,已纠正违规问题金额1.42亿元,处理了9名相关责任人,并制定完善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细则等办法。
□对话
审计范围固定致老问题老面孔
“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再审计-发现类似问题-再整改……”翻开历次审计公告,不难发现,“屡审屡犯”现象大量存在,使公众都感到了“审丑疲劳”。是说一套做一套吗?还是整改力度不够?审计署有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回应。
审计根本目的不是查处问题,而是降低问题发生的几率
问:这些年,社会关注点逐渐从审计发现的问题向这些问题的整改情况转移,您怎么看待审计与整改的关系?
答:作为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一个“免疫系统”,查处问题不是审计的根本目的,根本目的是通过揭示问题促进整改、推动完善制度健全法制,减少问题产生的根源,降低问题发生的几率。所以,加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非常重要。
按照工作职责,每一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机关要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并针对问题进行处理。对于违规违纪问题,其中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审计机关直接下达审计决定,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督导;不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审计机关出具移送处理书,移送其他部门处理处罚。审计发现的管理不规范、体制制度方面的问题,审计机关也会提出具体的审计建议。
体制机制制度的完善有助于预防问题发生
问:为什么仍有很多问题“屡审屡犯”?
答:客观上讲,确有一些问题“屡审屡犯”,这些问题成因复杂,需要我们辩证地、具体地来分析和看待。首先,我国现行法规中明确规定了审计机关的职责、范围和对象,每年审计工作报告中涉及的审计范围和审计对象是相对固定的,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发现的问题类型与往年也有相似之处,这就容易给公众一种“老面孔、老问题”的感觉。其次,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全和完善过程中,一些经济制度还不能够完全适应实际情况,一些单位和人员严格依法办事的观念树立不牢等。
对拒不整改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问:对于今后进一步加强整改工作,审计机关有何建议?
答:加强整改需要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发挥合力。我们建议:一是明确被审计单位和审计机关在整改中的责任,明确和强化被审计单位依法必须整改的责任;二是要加大对审计查出问题的问责力度,对于拖延、推诿甚至拒不整改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三是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纳入各级政府督办和考核内容,同时建立整改情况通报公报制度,以公开促整改;四是在纠正违规违纪问题的同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重视审计提出的建议,及时修订和完善制度,切实强化内部控制和管理,不断提高依法理财和依法行政水平;五是积极推动改革,以改革的方式解决体制、机制、制度层面的问题,从根本上铲除滋生问题的土壤。
[ 责任编辑:芮益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