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9_210*60
关键词:
中国台湾网  >   新闻中心  >   时政新闻

北京停车位拟禁止安装地锁

2011年09月19日 13:23:09  来源:北京日报
字号:    

  禁止在机动车停车位上安装地锁;空置土地可作临时停车场;擅关停车场最高罚10万元……市政府法制办昨天就《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0月7日。

  办法从加快停车场建设及停车秩序管理、提高现有停车资源利用、规范停车服务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提出逐步形成“配建为主、独立建设为辅、道路停车泊位为补充”的停车场格局。同时,推行限时停车制度,鼓励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错时停车,提高停车场利用率。

  该办法适用于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包括独立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的配建停车场;依法在道路上设置并向社会开放的道路停车泊位。

  停车费因地而异:

  中心城区最高

  本市停车场收费将按不同区域执行不同价格标准。具体细则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办法规定,收费标准遵循“中心城区高于外围区域、道路停车高于路外停车”的原则。中心城外围的驻车换乘停车场(P+R),实行低收费。

  在中心城范围内独立建设的停车场,应全天24小时运营。不执行全天开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所有面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都要在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名称、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车位数量及监督电话,按核定价格收费并出具专用发票。尤其是要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妥善解决停车纠纷。否则,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将处以5万元罚款。

  小区停车场能自足:

  其他车位可对外经营

  供本居住区或单位专用的配建停车场,满足自身需求后,可向社会开放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前提是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并到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备案。

  居住区停车场不得闲置,未取得产权的不得出售车位。如不能满足自身需求,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可以利用共有道路、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居住区内没有条件的,由区县政府在其周边胡同、街坊路设置临时停车泊位。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和设施,以及地下管线检查井等市政基础设施。

  在非工作时间,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单位或个人错时合作停车的,停车服务单位应予支持配合,提供便利。

[责任编辑:吴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