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简称意见稿)近日开始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禁止在机动车停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挪作他用,否则将按每一车位5000元罚款处理,最高不超10万元。同时,道路停车泊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设置和调整,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插手。使用停车泊位应缴纳停车占道费,占道费全额上缴财政,用于停车场建设和管理。
中心城范围内独立建设的停车场,应全天24小时运营,否则,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所有面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都要明示停车场名称、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车位数量及监督电话,按核定价格收费并出具专用发票。停车场必须建投诉处理制度,否则,最高将处以5万元罚款。停车费标准因地而异,“中心城区高于外围区域、道路停车高于路外停车”。中心城外围的驻车换乘停车场实行低收费。
针对居住区车位紧张,意见稿提出,供本居住区或单位专用的配建停车场,满足自身需求后,可向社会开放,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居住区停车场不得闲置。如果停车位不能满足自身需求,经2/3以上业主同意,可利用公有道路、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居住区内没有条件的,由区县政府在其周边胡同、街坊路设置临时停车泊位,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和设施,以及地下管线检查井等市政基础设施。未取得产权的停车场不得出售车位。
意见稿鼓励错时停车和限时停车,提高停车场利用率。在非工作时间,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单位或个人错时合作停车的,停车服务单位应予支持配合,提供便利。现有停车场不能满足需求的区域,区县政府可充分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场所,设置路外临时停车场。并且鼓励社会单位及个人新建、改扩建停车场。 (记者 王明浩)
[责任编辑:吴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