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应社会自我发育的必然趋势,人民群众永远是最可相信的坚定力量
2010年11月21日,上海的余姚路、胶州路成了一片白色花海。这一天,是上海“11·15”特大火灾遇难者的“头七”之日。清晨起,10万群众自发从四面八方赶到火灾现场,举行公祭。交响乐团举行义演、街边的美发店也传出悲悯的“大悲咒”。上海的党政领导也到场致哀。全上海甚至全国民众对于火灾遇难者的哀悼借此得以宣泄。一场规模如此巨大的公祭,让人们看到了社会普通民众自发组织的力量。
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已经从过去与传统政治体制高度一体逐渐走向独立。分析近年来的各类产生正、负面影响的群体性事件,本刊记者发现一个值得重视的现象,即基层群众通过社会“自组织”的方式来表达诉求的倾向越来越明显。党的群众工作必须正视这一发展动向并主动作出调整,发现需求、满足需求、引导需求,加大政府哺育力度,支持社会自我发育。
包括上海大火公祭在内的众多事实证明,只要将群众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体制外的社会“自组织”同样能够成为新时期党的群众路线以及社会管理体制的有益补充。
社会“自组织”挑战传统体制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通过一系列政策把社会整合起来,从而实现对社会的有效而统一的管理。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随着社会群体和所有制形式的多元化,单位、村(居)委会等传统体制对公民个人的约束力越来越小。相应地,他们“代言”群众、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也相对削弱。
上海大学副校长李友梅教授对本刊记者说:“现在问老百姓,遇到不公正待遇应该找谁?既不会找单位,也不会找(村)居委会,往往直接找政府部门信访,信访无门,那就进行社会‘自组织’,‘集体散步’、静坐、网上发帖、微博直播,甚至发展到群体性事件。”
专家分析认为,除涉日游行、抵制“家乐福”等因爱国主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外,大多数的社会“自组织”事件往往以组织者和参与者的特定利益面临重新调整为导火线。本刊记者在调研多起群体性事件后发现,当前一些基层地方政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都面临着社会“自组织”的挑战。
地方政府所做的有利于老百姓的就能得到支持;相反地,如果政府决策让部分群众有了“被剥夺”的感觉,每一个人都可以成为社会“自组织”的动员中心,一个信号出去就可以动员起来,事件如果在初期没有得到及时处置,还将引来部分无直接利害关系但同样对自身境遇不太满意的群众的参与,导致事态不断扩大。
一些基层干部的群众观念不强,群众作风不够扎实,则往往成为社会“自组织”现象的“助燃器”。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副院长王金定教授说,当前部分基层干部的生活圈几乎与老百姓绝缘。他们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对一些群众的生活艰难缺乏切肤之痛。这些局限,令他们以个人的体验代替群众的感知,以发展的艰难作为难以解决民生困苦的托词,以过高的利益诉求掩盖群众工作的不力,以舆论的炒作回避对工作过失坦诚的检讨。
回应社会“自组织”诉求
近年来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各级领导干部普遍增强群众观念,对于社会“自组织”趋势,一些地方政府不再将其放在工作的“对立面”上,而是通过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将其作为更加尊重群众意愿,更快回应群众关切,更好满足群众需求的有益补充渠道,回应社会“自组织”诉求。
拥有138万人口的深圳市南山区是初步达到现代化水平的区域,2006年人均GDP已达2万美元以上,集聚深圳70%的硕士学历以上人才。但是这一高增长、高学历地区过去却是一个矛盾多发区。2000年以来,围绕住宅而引发的物业纠纷与业主维权事件此起彼伏。
2004年发生的“鼎太风华事件”中,维权业主先后6次围堵市、区主干道,并多次到政府门口集体静坐请愿,每次参与的业主都在200人以上。此后发生的“西部通道事件”中,沿线业主举行4次游行示威活动,业主自发募集的维权基金就达150多万元,用于聘请律师、环评专家与政府谈判和对话。
深圳大学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所长黄卫平教授分析,深圳市南山区过去所发生的这一系列业主维权行动,是典型的社会“自组织”行动,也是当前群众工作所面临的突出难点。现有行政体制无法完全满足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的需求,是滋生社会“自组织”倾向的土壤。因此当前对于社会“自组织”的态度不应当是阻止,而应重在引导,通过嵌入、吸纳、参与等方式,使社会“自组织”行为成为新时期群众工作的新渠道。
从2007年起,南山区号召全区党员和公职人员在所在的社区、小区和楼栋“浮出水面、亮出身份”,推动他们参与竞选楼栋长、业主委员会主任及成员,两年间党员和公职人员担任业委会委员的比例从23%提高到44%,成为社区利益的有序传递者和社区稳定的维护者。此后,南山区的社会矛盾大为缓解,大规模的游行、上访、堵路等行为基本消失,业主开始通过协商、谈判、法律途径维权。
无论是深圳“南山模式”,还是四川“高坪模式”、北京“东城模式”、浙江宁波“海曙模式”,背后都有着相似的逻辑:党和政府组织执政资源嵌入城市社区和农村中,代表民意、整合利益、引领社会;建立畅通的表达渠道和有效的吸纳机制,将群众利益诉求吸纳到体制内释放,实现公民自主参与的有序化;通过创新基层党建与基层民主的路径,鼓励居民自治,构建起党和政府主导下的群众权益维护机制,实现社会有序“自组织”。
[责任编辑:吴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