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社会管理职能最多的公安机关,响亮提出社会管理创新,老百姓充满期待。然而,在一项项便民利民惠民举措大受欢迎的同时,也出现了个别举措饱受争议的现象。
在广州,110意欲管起流浪狗;在辽宁沈阳,警察差点当上医院副院长;在陕西某地,老板赌博,警方打算网开一面……
尽管这些只是极个别现象,也立即得到了纠正,但这种“雷人”的“新招”,无疑给时下如火如荼的公安机关社会管理创新提了个醒:创新,也得有个边界和底线。
1 由被动到主动
创新举措受质疑
好心办出“过头事”,引出公安机关社会管理创新的话题
“为群众创造安全有序的诊疗环境。”这一出发点不可谓不好,然而前不久沈阳市公安局27名警察被聘为医院副院长的消息,引起舆论哗然。在强烈的质疑声中,这一做法随即被叫停。
同样在沈阳,还有这样一件事:去年12月7日,80岁的东北大学退休老教授关某和老伴在沈阳一银行取了7.5万元存款。关教授拨通了110电话。几分钟后,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马路湾派出所的一辆110警车就来到了银行,两位民警用警车把两位老人护送到家。警察为什么要这样做?原来就在前一天,沈阳市公安局向社会承诺:存取款5万元以上可打110求助护送。
在社会管理创新中,不顾自己受苦受累,也想主动有所作为,却招来一些质疑。沈阳警方的遭遇,在全国并非孤例。狗叫声扰民,狗随地大小便,野狗咬人,狂犬病多发……狗的问题日趋严重。对此,广东广州和福建福州等地公安机关表态,市民可随时拨打110或向属地公安派出所举报不文明狗主。没想到,这一表态被认为是“多管狗事”,会影响110紧急救助群众。
不管是受肯定还是遭质疑,好心办了“过头事”的现象,引出的是关于公安机关社会管理创新的话题。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统一,立足社会生活实际和普遍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大胆创新,采取了一系列创新举措和办法,这些措施大部分受到了人民群众的欢迎,赢得了广泛好评。同时,也有个别地方的公安机关社会管理创新举措一出台,就受到质疑和争议。
2 由信赖到依赖
转型路上有阵痛
有困难,找警察。警察形成了“什么事都能管”的潜意识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系列新的社会问题凸现,流动人口的管理与服务、矛盾纠纷化解、社会组织与社会治安管理等问题有新的内容和表现形式,这给公安机关的社会管理方式方法提出了新的要求。迎着人们的期盼,公安机关社会管理创新在全国兴起。
像公安民警送取款人员回家,是践行服务型政府的切实体现,展现了警察亲民爱民的良好作风,也受到了被服务者的赞誉,看起来的确是一件爱民利民的好事情。但人们的质疑也不是没有道理,作为公共安全维护部门,公共管理资源的分配不是以公众为对象,而是面对特殊个体,这无疑违背了为公众服务的初衷,存在公权私用的嫌疑,也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有限的警力资源。
为什么会出现警察流汗出力不讨好的现象呢?相关专家分析:在我国应急体系不断完备的过程中,大量的无明确分工的公共管理事务,都由公安机关承担了,由此赢得了老百姓的信赖,甚至是依赖,不管遇到什么困难,首先想到的是找警察。久而久之,有的公安机关就形成了“什么事都该管、都能管”的潜意识。在“什么事都管”观念支配下,加上创新的政绩冲动,一些“过头事”的出现就不足为奇了。
有困难找警察,110曾经不堪重负,就是例证之一。要求民警撬门开锁者有之,家中水管漏水紧急求助者有之,要求民警爬墙上房捡风筝、救小猫者有之……这诸多原本就不属于110出警范围的五花八门的报警,让本来就处于接警多、非警务事项多、处置难、移交难、超负荷运行状态下的民警更感疲惫和困惑。
“创新难免会有风险,公安机关社会管理创新也不可避免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在肯定公安机关知错就改的同时也表示,新时代新任务,公安机关的社会管理创新需要“摸着石头过河”,需要社会的宽容,需要群众的支持鼓励与理解。
3 由管理到服务
守住职责边界和法律底线
公安公权力要体现维护公共安全资源分配的公平正义
在服务型政府建设中,公安机关怎样将管理和服务有效地结合起来,怎样才能做到社会管理工作出新出彩呢?
日前,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在全国公安机关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会上强调,全国公安机关要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顺应社会建设进程,解放思想、勇于探索,积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努力走出一条公安机关社会管理工作的新路子。这无疑给公安机关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指明了方向。
新路子该咋走?作为公权力机关,公安机关的服务面向全社会,公权力理应公平地分配在社会管理当中。北京大学教授沈归认为:“既然是服务型政府,就要明确为谁服务,用什么方式、手段服务,达到什么目的。公安机关在社会管理中亟待明确这些。”
结合警察护送取款人回家案例,沈归表示,公安机关的社会管理职责更应体现在公共安全的维护方面,比如加强银行周边治安管理,为银行交易人员提供良好的治安环境,这样就不存在为取款者提供护送服务的问题,警力资源也得到了优化配置。
清华大学行政法学教授余凌云也认为:“类似于取款人个人的这种安全需要已不属于公共安全范畴,而是个人的特殊安全需要,理应由个人通过其他途径得到保障,如有偿雇用保安、保镖等方式,而非公安职责”。从这层意义上讲,民警护送高额取款人回家明显属于将公共资源用于私人领域,在某种意义上侵犯了公众的安全权益。
对于公安机关怎样恰当定位在社会管理中的角色问题,余凌云教授认为:“公安机关首先要明确其职责和任务,严格按法理办事;其次要体现维护公共安全资源分配的公平正义,立足于社会管理公共资源效益的最大化;还要以促进社会和谐人民幸福为根本指针。” 黄庆畅 马富春
人民警察的相关规定(法规链接)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责任编辑:王艳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