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4月1日国务院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清理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进行部署。截至目前,共撤销驻京办625家。
截至2010年7月底,各地政府及政府部门驻京办共有971家,其中省级政府(包括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经济特区政府驻京办50家,地市级政府驻京办304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驻京办189家,县、市(县级市)、旗、市辖区政府驻京办374家,各类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其他行使政府管理职能单位的驻京办54家。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根据《意见》相关规定,各省区市政府认真开展清理撤销和自查核实工作。北京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严格把关,对各省区市政府提出的拟保留和拟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名单进行了严格审核。
据其介绍,截至7月底,驻京办清理撤销工作已基本完成,除50家省级政府(包括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经济特区政府驻京办事机构和296家地市级政府驻京办事机构保留外,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共625家。
其中,地市级驻京办8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驻京办189家,县、市(县级市)、旗、市辖区政府驻京办374家,各类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其他行使政府管理职能单位驻京办54家。
被撤机构变相存在将追责
■ 焦点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目前清理和规范各地政府驻京办的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在实际抽查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一是个别驻京办事机构因工作转接等原因,少数人员还没有撤回或得到妥善安置。二是一些驻京办因资产产权关系复杂,其资产特别是房产还没有处置完毕。三是部分保留的驻京办的职能转变还不到位。
对于如何防止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变相存在,该负责人表示,一是严禁新设或变相保留驻京办事机构。除按规定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外,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在北京设立新的办事机构或者派驻人员以驻京办事机构名义开展活动,不得以变换名称、转移驻地等形式变相保留驻京办。二是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工作,查出问题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驻京办要强化公共服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各省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驻京办的工作指导,明确其职能定位,推动驻京办转变职能。
驻京办要强化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积极推进公务接待和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努力为本地区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和群众在京活动提供相关服务。要积极配合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及北京市,做好维护首都稳定的有关工作,协助流入地党组织做好本地区在京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此外,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大对驻京办事机构的监管力度。
派出地政府要切实承担起驻京办监管的主体责任,加强预算、财务、资产、人员监管。国管局和北京市政府要加强对驻京办的管理、协调以及核准和年检等工作。驻京办要定期向派出地政府报告职责履行和预算执行、财务收支、资产管理等情况;及时向国管局报告党团建设、领导班子成员任免及有关重要工作情况。
[责任编辑:吴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