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等100个法院被确定为“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其中包括11个高级人民法院、33个中级人民法院、1个专门法院、55个基层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同时下发了《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要求全国各示范法院严格按照示范标准,全方位开展司法公开工作。《标准》分为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和工作机制等7个部分,并规定了相应的考评分数。
标准提出,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允许当事人近亲属、媒体记者和公众旁听,不得对旁听庭审设置障碍。对影响重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应根据旁听人数尽量安排合适的审判场所。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组织代表旁听庭审。按照有关规定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审判法庭设立媒体席,并设立同步庭审视频室。每年选择一定数量案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庭审直播。
标准还提出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和举报投诉机制。(记者 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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