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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级版”保密法将施行 国家秘密不再“一密定终身”

2011年06月03日 22:06:5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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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将到来的10月1日国庆节,是我国保密工作的“大日子”——新修订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开始实施。

  现行保密法施行于1989年,这次修改是该法实施以来的第一次。

  有专家分析认为,修订后的保密法有诸多亮点:缩小了国家秘密范围,提高了定密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准确性,在有力保障国家信息安全的同时,也促进了政府信息的公开,扩大了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了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明确定密权——

  县级机关单位无权再定密

  近年来,定密过多、过滥的现实问题,一直广受诟病。

  很多不应属于保密的内容,几乎都加上了“保密”的字样。一个乡政府也可以定一个绝密级文件。群众去了解情况,一句“涉秘”成为万能挡箭牌。

  朱永新委员说,现在没有哪个国家的国家秘密比我国多,一些领导的批示都加上了“保密”字样,这是没有必要的。他认为“一定要防止打着保密的旗号,为腐败、投机提供方便,为基层工作设置障碍,为科学研究造成不便。”

  为了有效防止定密过多过滥现象,新修订的保密法严格限定了定密权限,明确县级机关、单位不再拥有定密权。

  法律规定: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同时,新修订的保密法还首次对“国家秘密”作了明确定义:“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这些具体事项包括:(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责任编辑:王怡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