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修订“亮点”凸显 为信息公开铺路
漫画由郭宝绘
在4月26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提交第三次审议,并有望表决通过。随着中国改革开放深入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贯彻实施,公民的知情权日益得到尊重,各级政府向着“阳光政府”的方向不断迈进。在这种大背景下,保密法的修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1989年开始实施的保密法对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化,特别是信息化建设快速推进和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保密法存在着一些不适应新形势要求、需要加以修改的地方。修订后的保密法将如何把握“保护国家秘密”与“信息公开”的关系?日前,本报记者采访了北京交通大学与国家保密科学技术研究所的国家保密专业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博士生导师毕颖教授,对提交三审的保密法草案进行专业解读。
“在保密法的修改审议过程中,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各部门意见,现在的草案较好地处理了保密与信息公开的关系,对促进信息公开作出了大量具体规定,确立了一些积极的制度。首先,保密法在总则部分,明确了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的原则,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在加强保护的同时,这次修订还特别注重处理好信息保密与信息公开的关系,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在保密工作方针中还明确了‘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保密法的修改,将为信息公开提供制度保障。”毕颖说。
定密权上收:
县级机关单位不再拥有定密权
以往,一些单位在文件运转过程中,习惯打上“秘密”二字。只要按照定密范围对号入座,就可以不受级别的限制进行定密工作。
保密法修改草案将县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上收,县级机关、单位必须通过上级的授权才拥有定密权。
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于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都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那么什么是应当定密的事项?有人认为,现行保密法规定的秘密事项太宽泛,造成实践中出现把不该定密的事项定密。事实上,根据保密法授权,从1989年开始,国家保密局就会同中央和国家机关制定各个行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基本覆盖了各个行业领域,每个行业都有具体的定密范围“清单”。只不过在实践中,少数单位和部门并没有严格按照这个“清单”来执行,只是简单凭经验定密。
修订草案规定了保密范围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专人定密:
建立定密责任人制度
去年10月,上海组织了两期为时两天的“定密责任人培训”,88名来自上海市直机关和区县的从事保密工作的干部参加了培训。培训班要求学员提交一份作业——本单位的“定密事项一览表”。这是我国对定密工作人员专业化培训的初步探索。
“定密责任人”被首次写入了保密法修订草案中,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一个单位,要有一两个人专管定密这事。”毕颖介绍,早在2005年始,江苏、上海便进行了定密责任人制的试点。以前定密主体没有具体到人,定密权责不清,定密能力不强,如今实行定密工作责任制,并对定密责任人进行专业培训,使其掌握定密工作需要的保密知识技能,熟悉本机关、单位业务方面的保密范围。
保密期限:
最高不超过30年
“只标密级,不标期限”,是当下一些机关的常见做法。国家秘密是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现行保密法没有针对保密期限的具体规定。对于只标了密级而没有标出保密期限的文件,有的部门为了保险起见,依最高期限去保密,甚至“一密定终身”,这样一来“一定时间内”的字眼便没有了意义。
有些单位在50、60年代的历史资料中保密文件所定密级高,又没有依据现行保密法对其进行清理,仍然按照原来的密级将这些文件积压。随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推进,一些部门开始在保密文件上标注出保密期限,到期自动解密。但这种做法以前没有通过法律固化下来。
如今,修改草案增加了对于保密期限的具体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而且要求机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责任编辑:田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