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23日首次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规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水土流失治理。
草案对水土保持规划、预防、治理、监测和监督等作出修订。中国水利部副部长周英表示,水土保持规划方面,草案规定水土流失调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和重点治理区;规定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机关和程序;规定水土保持规划的种类及编制要求。
在水土流失预防方面,草案完善了特定区域的水土保护措施,规定在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完善了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预防措施等。
在水土流失治理方面,草案完善治理和补偿制度,细化不同类型地区的水土流失治理措施,明确生产建设活动的水土保持要求,加强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的建设和管护。
草案还细化了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措施。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可以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记者 张蔚然 周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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