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开展执法检查。
3月下旬到4月上旬,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到天津、陕西、山东、安徽、广西、吉林等6个省(区、市)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并于4月下旬在天津召开座谈会,北京、山西、内蒙古、黑龙江、湖南、广东、甘肃、新疆等8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介绍了自查的情况。记者随同全国人大常委会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组赴山东采访。
根据在山东省的实地检查及其他13个省(区、市)的书面汇报材料,可以大致勾勒出目前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在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本报(中国妇女报)将推出三篇全国人大常委会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报告,分别聚焦于妇女政治权益、劳动权益和农村妇女土地权益。
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和决策水平被列入此次执法检查的首个重点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实地检查和地方人大的自查情况显示,在妇女参政方面,虽然我国采取了积极的政策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历史、文化和社会等多种原因,仍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女性参政水平尤其是农村妇女进村“两委”比例偏低
2008年换届后,山东省各级人大女代表比例为22.9%;十届省政协委员中女委员、女常委比例分别为21.7%和18.9%;省九次党代会女代表比例达18.3%。“妇女参政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山东省副省长李兆前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检查组汇报有关情况时说,山东省妇女参政人数和比例虽然略呈上升趋势,但与女性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以及她们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程度还不相适应。省、市两级人大女代表比例偏低;农村妇女民主参与程度不够,村委会中女性成员仅占11.4%。此外,山东省女干部总量偏少,担任中高级职务和正职的女干部比例相对较低,女干部自身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妇女参政比例偏低,女干部配备不均衡,副职多、正职少,虚职多、实职少,低层次多、高层次少等问题在多个省(区、市)的汇报材料中都有突出反映。此外,农村基层妇女参政比例较低的问题也被重点提及。
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村民委员会中女性成员占21.7%。妇女参政议政总体水平处于全国领先的北京,2010年其村委会中女委员只占20.2%,村委会主任中女性占4%,村党组织委员中女性占19.9%,担任书记的女性占6%;2008年底山西省村“两委”中的女性成员仅占成员总数的7.7%;广东省2008年村民委员会中女性成员占17.56%,村党支部委员中女性占15.97%;截至2008年底,甘肃省村委会成员中女性占14.84%;陕西省2008年女性在村“两委”中担任正职的比例为2.2%,女副书记、副主任和女委员26386名,占总数的15.7%;安徽省仍有1/3的村委会没有女委员,女主任的比例只占6.9%;吉林有12.5%的村委会没有女委员。
也有一些省份农村妇女进“两委”的比例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如黑龙江省2008年村“两委”换届选举中,各地普遍规定村“两委”班子至少应有一名女性,截至2009年底,全省建制村村委会委员中女性5197名,占25.9%,村党组织委员中女性3564名,占9.3%。天津市有关部门制定了基层农村妇女参政政策措施,为农村妇女参与村委会选举,提高当选比例提供制度保证。2009年经过换届选举,村“两委”班子女性配备率已达到了98.8%。
吉林省政府在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书面材料中表示,在村“两委”中,女主任和女委员比例过小,不利于反映妇女群体的意见,也不利于妇女群体利益的保护。
[责任编辑:孙金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