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25日下午经表决,通过了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该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本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于去年10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次审议,时任国务院法制办主任的曹康泰在向会议作说明时表示,目前管道安全运行的外部环境非常严峻,打孔盗油(气)等违法犯罪行为仍然猖獗,管道特别是天然气管道甚至成为国内外恐怖分子攻击的重点目标,为维护公共安全,有必要进一步强化管道运行中的保护措施,建立更加有效的管道保护制度。
这部法律对管道企业的职责予以明确,规定: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管道巡护人员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隐患,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和报告。
该法还规定:发生管道事故,管道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并依照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记者 周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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