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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来源不明成“避风港”? 山东一贪官获刑

2011年06月03日 22:08:37  来源: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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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日,山东聊城冠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两项罪名并罚,一审判决聊城市市区国税局原局长荆长民8 年有期徒刑。在 10天的上诉期内,荆长民没有提起上诉。专家指出,本案一个很大的警示意义在于:莫让财产来源不明“保护”贪官。

  国税局原局长巨额财产可疑

  荆长民一案的案发原自群众举报。 2009年夏天,一封匿名举报信递到聊城市检察院反贪局,举报原市区国税局长荆长民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财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经侦查,荆长民及其妻子辛爱丽名下共有 11个账户,分属于三个不同的开户行,累计存款98万余元。在检察机关传讯的第一天,荆长民似乎早有预料,称绝大部分存款是自己的两位舅舅所有,只是暂存于自己名下。而荆长民的两位舅舅在接受办案人员询问时,也大包大揽坚持确有此事。

  然而,通过公安机关的协助配合,荆长民两位舅舅在伪证罪的指控面前,终于承认了之前的虚假供述。荆长民正式归案接受调查。

  就在核查荆长民财产过程中,细心的办案人员还发现一张身份证复印件。“通过核查这个人各个账户,发现其中之一有 20 多万元的存款,非常可疑。”办案人员介绍说,我们查找到身份证上的人,原来是辛爱丽的同事,她压根儿不知道自己有这么一大笔钱。这就说明,是犯罪嫌疑人利用她的身份证复印件,给自己开户存了款。

  118万存款,分别存入12个账户内。而且,12个银行账户上的118万元也分散不均,其中多则50 多万、少则 4000有余。显示了从事税务工作的荆长民的精明,他早为逃避打击作了多手准备。

  财产来源“记不清”

  据介绍,在众多“高危”行业排位中,国税局长一职绝对位居前列。其“高危”就在于,掌握辖区内所有大中小型企业的补缴税、税收指标调整及罚款多少的裁量权,稍有不慎就会成为贪腐敛财的工具。

  “而这项权力恰恰就被荆长民利用。”据办案人员介绍, 2005年上半年,荆长民曾利用担任东阿县国税局长便利,两次收受某铝朔板有限责任公司送的 5.5万元现金,并在补缴税款、罚款方面给予了照顾。

  此外,2008年至2009 年上半年,荆长民故伎重演,又在担任聊城市市区国税局长期间,3次收受某镇党委书记、镇长送予的现金共计 2.5万元,并在税收指标和民营经济税收额调整等方面给予特殊照顾。经搜查,从他办公桌内还查出16000元购物卡。

  对这两项有行贿人证言、证词的指控,荆长民供认不讳,然而,对于其它财产部分,荆长民要么沉默不语,要么就是“我记不清了”、“我不知道”。

  “荆长民干税务侦查那么多年了,反侦查当然摸得很清,对他而言,能证明合法的财产,他一定证明争取,能推脱出去的财产尽量推给别人,实在解释不清了,就以沉默应对。”聊城市检察院反贪局负责人介绍说,在证明财产来源过程中,荆长民做的是选择性“失忆”。

  荆长民曾多次表示,大部分财产属于其妻妹所有,暂存自己这里,而其妻妹经检察机关8次传讯,均未到场。

  荆长民称1992年时,税务所发每人3000元补贴购买摩托,属于合法财产,不属于收缴范围。“为此,我们专程找到19 年前的那位老所长,他证实确有此事。”办案人员告诉记者。

  据检察机关侦查的财产明细显示,荆长民夫妇名下共有5套住房,其中两套为任职前所有,其余3 套则属于任职国税局长期间购买。而且,荆长民长期炒股,没当国税局长前,就买过几个大型企业的原始股。

  莫让财产来源不明“保护”贪官

  冠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荆长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此外,荆长民对家中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的184万余元,不能说明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这一案件引起高度关注,除了被告是国税局长外,再就是因为被告被判入狱的两项罪名中,8万元的受贿金额与 184 万元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部分相差甚远。

  判决生效后,荆长民所有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财产,一同被收缴国库,等待这位原国税局长的将是8年的牢狱生活。与众多贪腐落马干部相比,荆长民一案受贿金额确属微乎其微。然而,本案中受贿款与来源不明部分的相差悬殊,则再次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

  山东经济学院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李震介绍说,根据刑法规定,贪污10 万元以上就属于数额巨大。如果是贪污184万元,从理论上讲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但如果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按照原刑法规定最高刑期是5年,按照现行《刑法修正案(七)》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修改后的规定,最高刑期是 10 年。也就是说,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即使上百亿,最高刑期是10年。从这一点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贪官显然是有利的。

  李震认为,避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成为贪官的“避风港”,在现实中应该在两个方面作出努力。一方面就是尽快制定和完善一套有效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另一个方面,对于贪官来说,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往往是违法违规所得。因此,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完善相关规定,防止涉罪公职人员“三缄其口”,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来保护自己。(记者 吴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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