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明确规定市县委书记不得在离任时或离任前三个月内突击调整、提拔干部,否则将追究其责任。
浙江省委近日印发的《浙江省规范市、县(市、区)委书记用人行为暂行办法》指出,当出现领导班子换届、领导干部职位出现空缺、机构变动需要调整配备、领导班子或者领导干部存在突出问题需要调整、完成重要任务需要调整配备等五种情形时,市县委书记可以根据组织部门的建议,决定启动干部调整动议。
但是,市县委书记不得在机构变动、已经明确本人离任时动议调整、提拔干部,不得在任期届满、任职年龄到限前三个月内动议调整、提拔干部。确因工作需要的,要事先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而且,不准在集体酝酿和党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时,对拟任免人选首先发表倾向性意见。
浙江省委指出,市县委书记是该地区干部选拔任用的第一责任人。凡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对干部使用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或对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用人不正之风查处不力的,将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责任编辑:张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