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近日公布省政府令,明确提出重点建设项目的法人擅自调整预算的,可罚5万元。
浙江省政府指出,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概算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确需扩大或者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以及调整项目概算的,要经过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重点建设项目法人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以及项目概算的,由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责令其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且,对负有责任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
根据浙江省政府的规定,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的法人要定期向所在地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实施进度报表,反映资金到位、工程进度等情况。实施进度表要同时抄送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审计、监察机关。
[责任编辑:张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