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近日出台关于规范“驻京办”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保留省政府和杭州市、宁波市政府“驻京办”;温州等其他9个设区市确需继续保留的,须报省政府核准。
同时,撤销县(市、区)政府、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有关经济开发区以及其他行使政府管理职能的单位以各种名义设立的“驻京办”。其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统一撤回并妥善安置,对劳动合同制用工人员由派出单位按规定妥善解决,并积极帮助再就业。
根据浙江省政府的规定,保留的“驻京办”要实行政企分开,强化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各派出地政府要每年对“驻京办”进行财务、资产审计。“驻京办”不得违规使用财政资金在北京新建和购置具有经营、接待服务性质场所。
浙江省政府指出,除按规定保留的“驻京办”外,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在北京设立新的办事机构,或者派驻人员以“驻京办”名义开展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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