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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处级法院无权审正处级”并非笑话

2011年06月03日 22:09:50  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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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5日,浙江省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刘长春涉嫌受贿一案在杭州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刘长春多次答非所问,否认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刘长春的辩护人还说,被告人原是正处级领导,而仙居检察院、法院只有副处级,不能审判刘长春这个正处级“领导”。这番话引发了记者席上的一阵哄堂大笑。(人民网2月7日)

  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来看,主要有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专门管辖等。并没有规定什么副处级的检察院不能侦查正处级干部、副处级法院不能审判正处级干部。

  不过,现实中却存在另外一种不同于法律规定的“级别管辖”,属于“潜规则”下的“级别管辖”。即,正级处的纪委只能查处科级以下干部,副处级的检察院只能查处科级以下干部;正厅级的纪委只能查处正处级以下干部,副厅级的检察院只能查处正处级以下干部,以此类推……并且,事实上,此类查处,都需要当地党政主要领导的点头。2009年,是我国反腐败力度不断加大的一年,这一年,光省级干部就查处了十多位,厅级以及厅级以下的干部更是不计其数。不过,像陈绍基、许宗衡、米凤君等省部级高官,哪个不是由中纪委立案?而那些厅级高官的案件,哪个又不是由省纪委立案?我们从来没有看到过省纪委对省级干部立案,市纪委对厅级干部立案,县纪委对处级干部立案的例子,更不用说行政级别比纪委还低半级的检察院了。

  正是这种“潜规则”下的“级别管辖”存在,才会让刘长春的辩护人理直气壮地提出,副处级的仙居检察院不能查处正处级的刘长春,并进而产生错觉,副处级的仙居法院不能审判正处级的刘长春。

  当记者们对刘长春的辩护人的歪理哄堂大笑之时,笔者却感觉到有几分苦涩。因为,正是这种现实的“潜规则”下的“级别管辖”的存在,造成了我们的同级纪委无法监督同级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同级检察院更无法监督同级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对于地方党政的主要领导,仍然必须来自远在百里甚至千里之外的上级纪委、检察院的监督,而这种远方的监督要么成本太高要么信息不灵,只能进行“选择性监督”。今天,我们反腐败力度一年比一年加大,腐败分子却一茬一茬地生长,这跟我们这种“潜规则”下的“级别管辖”关系莫大。(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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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