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9_210*60
关键词:
中国台湾网  >   新闻中心  >   时政新闻

禁止未成年人淫秽电子信息是世界各国共同的做法

2011年06月03日 22:09:52  来源:新华网
字号:    

  新华网北京2月5日电 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陈国庆做客新华网,就依法严惩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与广大网民交流。在访谈中陈国庆说,“从世界范围看,有些问题,比如说淫秽信息本身的内容,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都予以特殊打击,我们了解,这是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

  [网友“我爱爸妈”]这次解释二有没有参考或者借鉴国外类似刑事案件的处理方法?或者请嘉宾介绍一下国外在处理互联网扫黄方面的司法是怎么做的?

  [陈国庆]我简单介绍一下。这个司法解释严格按照我们国家刑法的规定,根据打击传播制作淫秽物品的法律来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保证我们的法律、刑法能够得到严格执行,有效和有力地打击制作传播淫秽物品方面的犯罪。所以主要目的还是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从我们国家的实践出发,打击相关的犯罪,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

  从世界范围看,有些问题,比如说淫秽信息本身的内容,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都予以特殊打击,我们了解,这是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比如德国、日本都作了规定,一个是向未成年人传播,另一个是制作和传播不满14周岁的,有的国家规定是不满16周岁,有的是规定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淫秽信息本身是未成年人的淫秽信息,这样的网站和群组都是作为重点打击的对象。我们也发现,现在一些不法分子通过一些网站和群组,获取和传播一些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文件,比如猥亵幼童、奸淫等,对未成年人造成非常大的毒害。

  据了解,即使在有些允许淫秽电子信息的国家,对儿童淫秽电子信息也是禁止的,采取各种措施封堵未成年年信息,屏蔽涉及到未成年人的网站,对传播未成年人的淫秽信息的人处于严厉处罚。我们国家是采取各种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向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还有传播本身是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都要进行严厉打击,从重处罚,以体现我们对少年儿童的特殊保护。在这些方面,世界各国是有共同点的。

  点击更多新闻进入新闻中心 要闻 时政新闻

[责任编辑:张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