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松有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黄松有其人
黄松有1957年生于广东汕头澄海县。1978年考入西南政法学院,毕业后分配到广东省高院,历任经济庭副庭长、刑事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等职。1997年3月调任湛江市中级法院院长。1999年6月调入最高法院,任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庭庭长。2002年12月升任最高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2008年10月被中纪委“双规”,为新中国司法系统因贪腐落马的最高官员。
19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松有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牵涉“广东杨贤才案”
据悉,黄松有被查重要起因是牵涉“广东杨贤才案”。黄松有在广东高院任职期间曾与广东高院执行局原局长杨贤才共事,两人关系密切。2008年6月杨贤才“落马”,原因是涉及“中国最大烂尾楼”广州中诚广场执行案。2008年10月15日,黄松有被中纪委调查。当年10月,黄被免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据悉,杨贤才从中诚广场执行案中收取了巨额贿赂,而杨在拍卖案期间收到了黄松有的指示。
案发后追缴赃款578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至2008年间,黄松有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在有关案件的审判、执行等方面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卓伦等五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390万余元。此外,黄还于1997年利用担任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骗取本单位公款人民币308万元,个人分得120万元。案发后,已追缴赃款人民币578万元。
法院说知法犯法应严惩
对于辩护人和黄松有家属认为量刑过重的质疑,负责该案的审判人员解释说:“虽然黄松有在被调查后有主动交代犯罪问题、积极退赃等法定从轻情节,但因他是国家二级大法官,属知法犯法,社会影响恶劣,应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庭审现场
法官宣布判决时
黄松有还稳起的
19日上午9点,法庭开始宣判,头发已花白的黄松有被法警带入法庭。一进入法庭,黄松有就不停地回头往旁听席上看,而在旁听席上黄的亲属只能小幅度地挥手示意。随着审判长开始宣判,已坐满了旁听群众的法庭顿时肃静下来,黄松有也停止了回头,笔直地站立着听候着对自己的判决。
法院确认,黄松有贪污、受贿金额为510万元,依法作出无期徒刑的判决。黄松有听到宣判时身体微微一震,但幅度并不大。其他表现一如既往,没有丝毫的慌乱或情绪激动。对于法官询问他是否上诉,他表示要和自己的辩护人商量后再作出决定。
专家说法
黄松有为何
未被判死刑?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教授莫开勤19日表示,依据《刑法》第383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黄松有受贿390万元,贪污12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莫教授认为,根据《刑法》,涉案510万元,无论是判处无期还是死刑都在情理之中,因为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多方面的因素来考虑,不单单是数额的问题和影响恶劣程度的问题。比黄松有贪得更多的人,也有没被执行死刑的,如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陈同海受贿近2亿元,判了死缓。
同窗评价
黄松有堕落至此
纵有才华不可惜
据黄松有的同窗介绍,黄的业务能力还是很过硬的,工作也比较有创新,曾被认为是年轻有为的学者型法官。
黄曾就读于重庆的西南政法大学。一个被业内普遍认可的说法是,中国司法界半壁以上的江山由该校打造,尤其是西政1978级的成功,已成为中国法学界“不可复制的神话”。黄松有正是这些佼佼者之一。黄松有被抓后,同窗聚会时多次谈论到黄案。他的种种行径致使当年相伴歌乐山下4年的多数同窗已无同情和惋惜之意,“黄松有再有才华,堕落至此,没什么可惜的。”
[责任编辑:张晓静]